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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资料收集保存及调阅规定
发布时间 : 2014-04-04
为规范交易活动音视频等资料收集、保存及调阅,充分发挥交易中心交易活动见证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1、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等见证资料的收集保存。
2、每场交易活动(不包括流标场次)结束后3日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都要及时对该场交易活动的音视频监控数据进行全过程刻录,建立电子文档,使用可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3、音视频等见证资料在刻录完成后,交易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内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可查。
4、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音视频监控数据存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不得删除监控资料,不得向不具有查看和使用监控系统权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监控数据。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监控数据,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原始数据记录。
7、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监控数据档案的,应当填写调阅申请表,经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交易中心批准,方可提供,并做好记录、登记。
8、本制度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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