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漏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2、监督人员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3、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应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
4、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标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5、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6、监督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